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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40-sqsfzhggwyh-00000047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5-04-03 有效性: 过期
文 号: 商发改〔2025〕38号 所属主题: 其他文件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5-04-03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保障招标人自主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建立平等准入、开放有序、公正监管、诚信守法的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独立评标,从有效投标人中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定标流程和规则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评定分离流程:按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投标企业参与并递交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电子投标保函→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核查→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五条  评定分离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合理竞价、择优竞争、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招标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集体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组建等内容。招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实施方案,不得临时改变。项目实施方案需提交所属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并在进场交易时同步上传交易平台。

第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中标候选人的核查内容和方式,包括信用信息、履约能力和是否采取考察、质询方式,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拟进行考察、质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质询内容。

核查内容应认真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形壁垒,不得将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等评审因素作为核查否决投标项。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核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核查的依据,不得在定标过程中新增或变更定标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评标

第八条  评标采用“合格制+合理低价+综合评审”的方式。由招标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委派业主代表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评审以不排名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分为符合性评审确定有效投标人、合理低价产生入围候选人、综合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3个步骤,流程如下:

(一)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报价,其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

(二)符合性评审确定有效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企业的资格、工程量清单等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评审采用合格制。通过符合性评审的,即为有效投标人。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有效投标人多于3家少于10家(含10家)时,全部入围中标候选人,直接进入综合评审环节。

有效投标人多于10家时,应明确入围候选人和中标候选人数量,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大于10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入围中标候选人选择方法和入围中标候选人数量),入围候选人数量应为中标候选人数量的1.5倍。

(三)合理低价产生入围候选人:在有效投标人多于10家时,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按上下浮动相应比例的原则(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上下浮动比例),产生入围候选人。

评标基准价是指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去掉1个最高价和1个最低价)。

有效投标报价是指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四)综合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择优原则,对入围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内容,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审规则进行评标,根据得分高低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大于10家且符合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数量。有效投标人多于3家少于10家(含10家)时,评标委员会应评审给出得分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所有投标人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包括项目投标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否决投标情况及原因、异议方式、监督电话及投诉方式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四章  定标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应当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本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负责项目且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严格履行定标环节核查责任,经核查发现中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当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依规否决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二条  定标方法采用核查随机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方法。

1.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2.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取票数前两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两名时,由定标委员会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出前两名。

3.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各自对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4.其他方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核查随机法。如有不宜采用核查随机法确定中标人的,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采取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定标方法,但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集体研究决策并报行业监督部门同意,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定标方法。

第十三条  采用核查随机法的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可现场或以网络会议形式参加定标会议,现场参加的可让其随机选取代表各自号码的代码球。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定标会议可设置现场公证环节。

第十四条  采用票决法的项目,定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票规则,由其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  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因素及其内容。定标因素可参照以下方面:

1.价格: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方案:施工项目主要考虑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绿色节能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等,鼓励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应用在项目中。勘察项目主要对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勘察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期进度计划、勘察的难点及建议等进行评审。设计项目在满足限额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监理项目主要对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先进性等进行评审;

5.团队: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答辩情况、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性能:主要考虑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拟投材料和设备技术参数、性能、备品备件完善程度、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水平等;

7.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十六条  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置若干定标因素及相应权重。定标因素宜按以下原则设置:

1.施工项目必须包括价格,也可将方案、团队和信誉等因素进行组合;

2.设计项目应包括方案,也可将团队和信誉等因素进行组合,但不宜以单一的价格因素定标;

3.勘察项目可选择价格、方案、团队等因素进行组合;

4.监理项目可选择方案、团队等因素进行组合;

5.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必须包括价格因素和性能因素。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音视频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定标会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第十八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择优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

(三)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中标人以资金、技术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的,招标人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是评定分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整个招标、评标、定标全过程负责,保存项目交易全过程资料。要强化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廉洁意识,依法依规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落实评定分离要求,并将其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项目评定分离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定标委员会核查发现的各相关主体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与任何投标企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好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打击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或受理的党员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违规干预、插手招投标活动等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从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优化改造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制定操作指南,加强技术服务和交易安全,保障评定分离工作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引由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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