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能源汽车家用充电桩执行电价问题的回应
反映问题:新能源汽车家用充电桩执行电价的问题
办理单位: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结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文件规定:(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0.568/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