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县(市、区)政府

商丘互联网举报

您的位置: 首页 >解读回应>回应关切>详细内容

回应关切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丘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回应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4-03-12 08:56:28 浏览次数: 【字体:

反映问题:商丘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办理单位: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结果:

一、据河南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按照文件规定非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已于2015年1月1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约定,我委不再对其进行定价。

二、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不在我省定价目录之内。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约定即可。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进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分享到:
【打印正文】